广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派出机构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管理的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者任期届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个人廉洁等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
综合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作出的结论。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原则;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原则;
(三)权责一致与依法办事原则;
(四)突出重点与慎重稳健原则。
第七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内容
(一)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二)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的经济行为是否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政策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经营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及决策执行效果情况;编制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四)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个人廉洁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是依据领导干部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落实审计整改意见的情况,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九条 审计单项结果评价标准
(一)对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个等次。
1. 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真实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相符合;
2. 基本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基本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基本符合,或虽发现有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不影响基本真实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3. 不真实等次标准:会计信息严重不实,总体上不能合理地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经济活动或业务经营活动成果不相符合。
(二)对财政财务收支合法性评价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 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未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2. 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外,能较好地遵守有关财政法规;
3. 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违纪违规数额较大,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审计机关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效益性评价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 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能够较好地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 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能够履行经济责任,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基本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
3. 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履行经济责任不理想,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较差。
(四)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评价分为执行好、执行较好、执行较差三个等次。
1. 执行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
2. 执行较好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有个别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的现象,但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3. 执行较差等次标准: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和与经济有关的行为违反国家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或违反重大原则问题。
(五)对重大经济、经营决策规范性评价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三个等次。
1. 规范等次标准:重大经济、经营决策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得到较好执行,实现决策目标;
2. 基本规范等次标准:建立有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按决策程序进行,虽有个别环节没有得到很好执行,但能基本实现决策目标;
3. 不规范等次标准:缺少重大经济决策议事规则,违反有关决策程序,决策目标实现不好或出现严重损失浪费。
(六)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评价分为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三个等次。
1. 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均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2. 基本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齐全,基本达到控制目标,各项制度基本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3. 不健全等次标准:关键控制点有疏漏,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要求。
(七)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三个等次。
1. 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关人员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控制的职能,实现控制目标,没有出现内部管理控制问题;
2. 基本有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有关人员的控制能力有一定差距或不能全面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出现重大控制漏洞,基本实现控制目标;
3. 无效等次标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但没有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控制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严重,没有实现控制目标。
(八)对个人廉洁情况的评价应当客观表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
第十条 审计评价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结束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机关在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在审计机关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以前,按被审计单位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标准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分为好、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全部在第二等次以上,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70%以上(含70%);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到位。
(二)良好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75%以上(含75%),并且第一等次数量必须达到25%以上(含25%);
2. 单项审计未发现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三)一般等次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二等次以上的数量达到50%以上(含50%);
2. 单项审计虽然发现有经济违法违纪现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一般性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关责任人可免予纪律处分;
3. 审计整改基本到位。
(四)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差等次:
1.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七个单项审计评价第三等次的数量超过50%;
2. 单项审计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经济违法违纪问题,有关责任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审计整改大部分不到位;
4. 接受审计期间有关责任人拒绝配合,或提供虚假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必须经审计机关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综合评价意见和综合评价等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各级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桂办发〔2008〕47号文中的《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